是的,确实存在有关
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中的第二、三两款明确指出,在受到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中,主张撤销的
当事人必须在胁迫行为彻底终止后的一年时间内提出申请;
若涉及到由于遭受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例如:
绑架等情况)而被迫进行婚姻缔结,那么当事人也应该从获得人身自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同样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向法院
申诉。
同时,在《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第十九条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期限规定,即“一年”,是排除任何形式的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适用的。
据此,不论是何种情形,若要申请撤销婚姻,都需要自知晓或推断出异议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限,并且这个时间期限通常被界定为标准化固有的,不会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进行延长、扣减或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因隐瞒
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