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男方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
婚姻破裂,这种情况下关于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如下几点来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男方个人的财产所支付并且在银行办理了相关的
商业贷款,而在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还清所有的贷款,那么这个时候
房产证上要以首付款支付方作为唯一的
产权人。
遇到这样的状况,
离婚时双方应该自愿协商如何处理这个房地产。
其次,如果经过商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
民法院就可以将此房屋判定给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也就依法成为这一方的单独责任。
最后,这个过程中双方在婚后共同还清贷款所使用的款项以及由于还款行为产生出来的相应资产增值部分,当
夫妻离婚时,就由得到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于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