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上,
抵押合同自其订立之时即刻生效并不要求进行特别的登记手续。
然而,即使合同已经依法生效,
抵押权也并非自动生成。
针对动产设立的抵押权,将从抵押
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但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列财产作为
抵押物,完成抵押合同签署后,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此时抵押权方能真正启动:首先,用于构筑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设施的土地;
其次,建设用地
使用权;
再次,海洋区域使用权;
最后,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