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之司法管理,是依仗
司法机关(即人
民法院),对于各类与著作权相关的争议如
著作权纠纷、著作权
合同纠纷,以及涉嫌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进行司法裁判及处理。
(2)著作权之行政管理,则主要是依赖于法律授权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主管机关,通过采取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作为国家代表,对著作权施以全方位的管理和维护。
(3)著作权之共同管理,则是通过让
著作权人自觉自愿地加入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协助著作权人行使其合法的著作权地位,同时亦通过民间调解机制来解决著作权争议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