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要强调的是,
代位继承并非仅仅局限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养子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规所示,在特定情况下,被
继承人的子女如若先行离世,他/她所应当
继承的遗产份额可由其
近亲属中的
直系晚辈直系血亲代表其进行继承。
这其中所提到的“子女”不仅涵盖了因自然基因而产生的血统相连,还包涵了因
收养或
虚假收养关系等拟制血缘所派生的养子女。
此外,在已经建立并维续了
扶养义务的
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的繁衍后裔中,亦有可能享受到代位继承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