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压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法律角度上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的受害者一方有权向法庭提
起诉讼,请求宣布此段
婚姻无效。
“压迫”婚指的是
行为人利用
胁迫手段,对另一位
家庭成员或亲属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及名誉、财产等方面产生威胁,迫使受害者违背个人内心真实意愿,踏上了婚姻之路。
这种带有强迫色彩的婚姻模式严重违反了恋爱双方自愿结合的
基本原则,因此被视为可申请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
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明确要求
撤销婚姻的请求以及其效力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的一年之内。
倘若有受害者因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婚姻关系被迫维持,那么他们在重获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也拥有同样的权利提出撤销请求。
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若无人行使权力提出撤销请求,该权利将自动丧失,之后便不再可能通过任何途径提起对这段婚姻的撤销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