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
侵权责任的主要负担者为
侵权行为人。
这是贯彻和体现“责任自担”原则的根本需求。
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几个特定情况可视为例外:
当侵权
行为人为雇员时,其
职务行为带来的
侵权结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若在非用人单位的私人
雇佣关系中,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则雇主将承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无
行为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
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后果,
监护人将负有替代性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