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这一环节中,买卖双方的
当事人都需要具备能够根据其自身行为,依法行驶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针对一般的主体,就要求他们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房屋买卖的过程极其繁杂,涉及到的标的金额也颇为庞大,所以,法律通常会禁止那些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此类交易,以此确保所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这些人提前得到了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在交易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而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主体,则为了保护房屋交易的秩序,现行的法律与政策都会对这类买卖当事人施加一些限定条件和约束。
如果想要参与
商品房现售这种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就必须持有包括
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件。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
保证表达意愿的真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由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露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在房屋买卖时充分尊重彼此的自由意志且平等待遇,才能切实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预期。
因此,任何因为欺骗、要挟、趁人之危等不良因素所引发的以及无权
代理以及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所导致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买卖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原则上都视作无效现象。
此外,由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同样也是可以更改或者撤销的
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则有权选择不遵循执行。
当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个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其他条款的
法律效力时,其他的条款仍然属于有效。
3、房屋买卖必须遵循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都应该严格遵守房地产政策的有关规定,坚决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破坏社会公共道德。
否则,这份房屋买卖将被视作无效。
举例来说,在房屋买卖的各个环节中,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也不得隐瞒房屋买卖的实际价值瞒报税收,更不得买卖还未经过
拆迁的房屋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