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债务人无力承担
债务的提前履行,是不存在
违约金责任的。
然而,如果债务人出于某种考虑而决定提前履行其债务,并由此导致
债权人为此产生了额外的花费或成本,那么此种情形下,这部分额外支出便需由债务人全数承担。
所谓的“违约金”,实际是指依据双方
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当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
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对违约行为的
赔偿。
因为违约金具有确保债务得以履行、同时也具有对
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及弥补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双重功能和效果,所以有些国家会将其作为合同
担保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另有一些国家则选择将它纳入到
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中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