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出售
婚前房产后所购置的
财产分配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探讨:首先,若在婚后再次购
买房产并且仅登记在单一一方
当事人名下的,则此套住宅应当被视为
出资购入者的
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有
产权,因此在涉及
离婚诉讼并要求对财产实施分割的过程中,此类住宅将不列入考虑范畴内;
其次,倘若在婚后再度购买房产并且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进行注册备案的,那么这套房产就应归属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到
财产分割事宜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对此类财产的分配方案给予补贴,尤其是对出资金额较高的一方给予适当的额外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