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到期且
抵押权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时,可以经协商同意将
抵押物进行折价割让,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收益来达成偿债目的;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便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
申诉,请求并
强制执行相关行为。
其次,在抵押物经过折价或拍卖、变卖之后,若所得收益超过了债权本金和利息等费用的总额度时,超出部分则归属于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则需由
债务人负担清偿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划拨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的所得款项,在按照规定缴纳足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抵押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这也是法律的公正保障。
最后,如果有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了
抵押担保,在抵押权人顺利地执行了
抵押权益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
追讨债务余额。
同样,如果抵押物因自然损耗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灭失,从中所得的
赔偿金额,也需要作为
抵押财产被纳入
事故处理程序中。《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