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对于劳务承揽项目,除核心工作以外,承揽人可自由决定将次要的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执行,无需经过定作人的事先同意。
然而,若承揽人把承揽的辅助工作转发给了第三方执行,他有义务去对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交付情况对定作人负责。
从劳务
承揽合同的实质特点来看,承揽人应该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范围内为定作人提供满足其需求的工作成果。
具体来说,即无论承揽人是否选择将辅助性工作
委派给第三方执行,其对这份工作的完成都需要负起全责。
倘若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未能达到定作人的期望,承揽人应主动承担
违约责任并
赔偿定作人的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