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企业的众多
出资途径,其中包括:
使用货币、实物资产、智慧
产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
财产权力;
同时,也可以尝试用劳动力作为
出资方式(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
合伙人,如“
有限合伙人”,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若有合伙人计划以具有价值的实物或
知识产权等形式进行出资,那么他们需要对这些财物进行估价。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商议来决定估值,还是借助于法定评估机构的综合性评估,都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且严格遵循。
当然,值得我们在此特别提醒的是:
在合伙企业内,即便是“有限合伙人”,其也不得选用劳动力作为出资标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