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可出示确实的
婚外情证据恳请法庭判决
离婚,但是法庭未必会做出此项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倘若婚姻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即便经过调解也无济于事,那么判决离婚才是合乎常理。
这意味着,在任何一方提
起诉讼
申请离婚之后,法庭并不只依赖对方是否同意离婚为依据,而是根据婚姻双方之间的情感破裂程度及调解无法奏效等客观事实来作出判决决策。
当然,假如
婚外出轨的一方已有悔过之心,而法庭也有能力从中调解,使得双方关系得到恢复的话,未尝不能避免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