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抚养费可以约定支付至被
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然而,当子女完成高中学业之际,父母对他们的抚养义务将不再存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大学学习阶段乃至毕业之后都难以完全承担独立生存所需,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援助依然相当普遍。
在此期间,我们认为,若父母并未商定抚养期限,则应采用法律规定的高中学业结束为默认的抚养期限;
反之,若父母就抚养期限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依照父母的协议执行。
例如,若父母商定直至子女大学毕业期才停止支付抚养费,一旦在子女上大学后出现某一方拒绝履行该义务的状况,子女有权向其
追讨抚养费用。
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在许多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女性
诉讼人的案例中,
当事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用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而由那法庭作出的关于要求一次性缴纳
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或调解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必须是提出这一要求的那一方提出了一次性支付的请求;
其次,另一方也需同意这一支付方案;
同时,另一方还须具备一次性支付的财务能力,且此举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那么法院就难以支持提出请求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