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实损害之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如相关的书面证据(
证人陈述,
证言等)和实
物证据等等,同时详细阐述其经过、原因、时间以及地点等关键信息。
2.前往由相关主管部门指派的
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取得就诊证明文件。
3.收集医疗部门所出具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记录、过往
病历以及每项
医疗费用的具体支付凭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各类检查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治疗费用等。
4.通过医疗部门获得陪护证明、患者转院证明、以及因疾病需要
请病假的证明文件。
5.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文件,以及由于就医而产生的
误工损失证明文件,包括受害者的
工资收入、奖金所得、误工天数、以及每月固定补贴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