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所附之借据若已经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此种情况下,自还款期限满的那一日开始,历经三年之后,此项
诉讼请求将会失去法律赋予的
胜诉权利,即
诉讼时效湮灭。
反之,若借款合同中的借据未规定具体之还款期限,那么
债权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向
债务主张权利,而这种情况下,从债务被挑战的次日起,经过长达三年时间后,原具备的诉讼时效将会消失。
但是,即便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和
债务人均仍有提
起诉讼的资格,只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胜诉权益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而已。
在实践操作之中,当案件超出诉讼时效之后,
当事人仍然决定提起
诉讼,此时,人
民法院施以援手,予以接受并审理。
然而,受理并不代表法院会按照程序给予支持,处理起来需要谨慎地区分不同情况。
若在审理过程中,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议,而且通过调查发现不存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正当理由时,法院会应其申请,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要是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议,那么我们可以视作他们自愿放弃这一项权利,法院不必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是应该依法保障其诉讼请求得到公正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