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若
质权人尚未获得足额偿还,那么其作为质权人就有权力依照财产所属性质,采取适宜的方式来
行使权利。
具体来讲,对属于动产的物品,可以考虑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手段进行处置;
然而面对权属证明文件,则
可依据其特性选用兑现、提取货物、公开拍卖或者委托转让等方法进行商量。
在处置过后,质权人有权将所得到的款项用于支付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亦包括实现质权所需负担的所有费用。
如果因为行使质权而导致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
纠纷,双方不仅可以通过和平协商来解决问题,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通过司法
诉讼和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争端。
当质权方决定提
起诉讼时,他们既可以选择由自身,也可以选择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
责任人同时为被告,发起
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