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无须
见证人在场证实效力。
相较之下,代书
遗嘱,即
由他人代替立嘱人书写遗嘱之全部或部分内容;
打印遗嘱,即使用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将遗嘱打印出来;
录音录像遗嘱,即以录音、录制视频的方式记录遗嘱
当事人表达的遗愿和意愿;
以及
口头遗嘱,仅依靠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遗嘱表达时,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均需两名及以上无
利害关系人员在场见证确认。
然而,对于自书遗嘱,其生效条件却有所不同,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遗嘱当事人需自己手写并签署遗嘱的全部内容;
其次,遗嘱当事人必须全程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篇文本;
第三,在遗嘱中必须明确记载年份、月份和日期三个要素,且其中任意一个元素皆不得缺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