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法律环境下,如果
借款合同未能得到所有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签署确认,那么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根据中国《
民法典》的严格规定,我们知道,当合同的当事人采取书面方式来
签订合同时,只要所有当事人都达成签名、盖章或留下指印,那么正式来说,这份合同便可以视为已经成立了。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借款合同中并无任何一方可供签字的地方,但是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的前提条件下,这一份借款合同仍然能够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