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录音录像手段设
立遗嘱时,必须确保具备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为在场见证。
法定
遗嘱人和详实见证人都需要在录音录像过程中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所涉及的具体日期和月份。
然而,以下情况不得担任
遗嘱见证人:(1)不能够有效行使自己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民事行为能力约束的个体和其他不具备足够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者、受遗赠者;
(3)与继承者、受遗赠者存在利害冲突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