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房产的全部款项并不必然意味着房产就归为个人独有。
然而,当该人能证明系以其个人持有的婚前财富、专门用于日常生活的物品、遗产或
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自己的财产、因其
人身伤害而享有的
赔偿或补偿等多种途径所全额支付购得的房产时,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这种房产通常会被视为个人独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