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注册登记完成之后,即便是遭遇了短暂的懊悔情绪,也仍可随时选择
离婚。
无论
婚姻存续期间经历了多长的时光,双方都拥有自由选择结束这段关系的权力。
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未设置任何的时间期限,因此,无论何时,只要
当事人表达出离婚意愿,便能够依法
申请离婚手续。
若双方均赞成解除婚约,且关于
财产分配、
债务负担、
抚养权等诸多事宜已经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签订
协议离婚;
然而倘若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对于
财产分割、债务负担、
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存在分歧,则当事双方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
办理离婚手续。
简单来说,法官将依据各方提供的
证据材料以及庭审陈述,对是否达到
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进行合法的评估和判定,若经裁定属于此类情形,法院即可据此做出离婚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