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造肢体遭受损害时,我们有权提出经济上的
赔偿诉求。
然而,假肢并不具备人身性质的独特性,所以通常不存在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若
侵权方蓄意破坏或处理不当而导
致伤残者人格尊严受到严
重伤害,那么受害者则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恶意损毁他人的婚姻周年照、遗照、婴儿出生后的胎毛笔、学历证书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物品,从而引发受害方严重的心理创伤,此种情况下,侵权者除了应按物品实际市场价值全额
赔偿损失外,同时也应对所致的
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以上法律规定仅适用于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精神损害现象。
至于一般的过失行为,该条款并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