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后,并不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而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定这桩婚姻的合法性。
在法律实践中,向人
民法院提起关于已经办理过
结婚登记的
婚姻无效诉讼的主体,不仅限于婚姻双方,同时还涵盖了所有与该项事件相关的利益方人士。
具体来说,这些利益方人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第一类是将
重婚作为申请理由的,这类情况下,申请人包括涉及婚姻
当事人的亲属以及当地基层社区组织;
第二类是以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为申请理由的,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则为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一级亲属;
最后一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不得
结婚的亲戚关系为申请理由的,此时,申请人同样也为该类亲属的
近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