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犯有
绑架罪者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获得
减刑或
假释的权利。
具体而言,凡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罪行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如能坚守法律
法规并有效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违法行为,将有可能获得刑期减轻的优待;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其实际执行的刑期须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累积超过十三年,且积极参与劳动生产并接受教育,亦具备假释的资格。《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