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购销合同中明确列明了
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
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次
抵押且未向购买者披露”等情形时,购销双方中的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署的购销合同。
然而一般而言,当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对各签约主体产生同样的拘束力,各方应严格遵照合约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
因此,普通
购房合同通常不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