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前产生的赌债,由于其并非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
债务类别,亦即并未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所必需之开销,因此在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无需对此类债务进行补偿或偿还。
然而在实践当中,
民事诉讼案件中
证据的运用至关重要。
换言之,假设在离婚之后债权方要求其中一位
当事人偿还该笔款项,若该当事人向法庭陈述这部分债务实属对方因赌博行为产生,非家庭共同生活之必要支出,故离婚后无需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理应提供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供法院判定,确认当事人所借款项确系用于赌博活动,而非用于维护和保障夫妻共同生活之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