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在
执行裁定活动过程中,未能尽责履行义务或过度运用职权,从而使特定人士或其他主体所受到的经济利益受到极其重要的影响,那么该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的
刑事惩罚;
而如果行为人的疏忽操作导致了他人利益的巨大损失,那么他将面临五年以下、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