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倒塌导致
人身伤害事件中,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实体设施的倒塌并非仅源于单一原因所致。
其中可能包括质量不达标、长期弃置未作维护保养及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多项因素。
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另外,如因其他
责任人引发该类事故,那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索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
不存在质星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