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个人身自由受到受限,其持续时间需达整整24个小时方能认定为
非法拘禁,这将构成
非法拘禁罪名;
或者,具备如下所列任一种情况,亦可判定构成非法拘禁:
首先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且采用扣押枷锁或捆绑等极不人道的手段;
其次是对被拘禁人士实施殴打、
侮辱、乃至虐待行为;
而最为严重的,则是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受害者
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现象发生;
最后还有非法拘禁3次及以上这样触目惊心的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
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
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
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