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侵犯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诸如交通事故等
侵权行为引发的
债权纠纷案件中,倘若受害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侵权赔款
诉讼,那么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无疑应该被视为是侵权者本人的
个人债务,而不能被认定为属于其配偶或家庭共同需承担的债务。
在此情况下,应该由直接推动该侵权行为发生的侵权者以他们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中的个人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并非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