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
上海市
房屋征收法规政策,针对行政区域内
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时,以房产面积作为主要的
赔偿标准,而非户籍人口数量。
但需注意,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户籍人口众多且满足了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条件,那么在册登记的户籍人员便有资格申请居住困难户补贴。
相较之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户籍则成为决定性因素之一,其所带来的补偿利益差异相当显著,具体的
补偿政策将由各个
征地区域自行制定。
同时,由于被征收
土地性质有所区别,因此其补偿也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若是征收的土地属国有性质,我们主要关注的便是对房屋
拆迁的补偿事宜,其中主要的补偿方式包括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或采取货币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
通常,补偿内容涵盖了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拆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费用、商业用房的营业损失补偿等等。
然而,若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譬如农村集体土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涉及到的便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
在此类征收补偿中,根据土地的利用类型,具体而言会分为诸如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