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若涉及到用人单位作出解雇、撤销职务、
终止劳动合同、降低薪酬待遇和计算
劳动者工龄等决策引发的争议,相应的
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样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实施的开除、撤销职务、终止劳动合同、降低薪酬待遇以及计算劳动者工龄等决策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亦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对自身所提出的主张,具有提供相关
证据的义务。
同时,如果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系由用人单位掌管和管理,则该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
否则,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