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遗嘱的
见证人需具备如下关键因素:
首先,他们须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
此种能力源自对于事物的深刻洞察力以及准确的判断力,而只有在拥有此类能力的前提下,他们才能够胜任此项任务。
其次,非
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同时还得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间无利益冲突。
对此,实际上包括了遗产的
债权人、
债务人,共享
经营权商事伙伴等应该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益交集,并不适合担任遗嘱的目击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