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法规的规定,检察院对于
逮捕申请有七天的期限限制。
具体而言,若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相关案件的审查逮捕权转交到审查逮捕部门手中,此时若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
拘留措施,那么该部门必须在接到有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这一逮捕请求。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未
被拘留,则审查逮捕部门应在接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逮捕的裁决;
但若是涉及重大、复杂的
案件类型,这个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