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被雇佣期间,其在本公司或组织中服务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一个月薪酬的金额进行支付。
2.如果员工在本公司或组织中的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到整一年的时间,按照一年时间来计算员工的薪资额度。
3.若劳动者的月收入超过其工作所在地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则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
不过,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应超过十二年。
4.如有正当合理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单位若基于单方面决定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则需按照上述薪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
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