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宣告
行政案件终局判决或裁定之前,倘若原告主动请求撤回
诉讼申请,或者被告变更其已作出的
行政行为且经原告同意且提出
撤诉请求的,那么该院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裁定是否予以批准。
然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诉讼及其相关理由后,原告凭借相同的事项原因再次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受理。
若先前的准予撤诉的裁判存在实质性错误,原告可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高级人民法院须按照相关规定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并审查判断原准予撤诉的裁定是否应被撤销,以便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