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继承人出于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进行严重虐待;
第四,通过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等方式来达到某种不当目的;
最后,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促使或者阻碍被继承人制定、修改或者撤销遗嘱,而且情节较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