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若配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负担的
债务,且这部分债务的金额超过了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并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是应该单独由债主主张其责任。
然而,如果
债权人为证明这笔债务确实应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业务,甚至是建立在夫妻二人共同意愿基础之上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予以共同承担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