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写民间借贷
债权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撰写以下多个方面的条款内容:
首先,需载明新的
债权人(即债权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以及
债务人为(以下简称为“乙方”)、与原始债权人(以下简称为“丙方”)的真实姓名或
法人单位名号等必须的基本信息资料。
其次,应详细罗列涉及到的债权的准确金额以及
债权转让后所实际变更至甲方手中的债权额度。
再有,关于甲方所做出的各类承诺事项也应当进行细致的阐释。
此外,务必确保已向债务人及时告知有关债权转让事宜并签发具有法定效力的知晓声明书。
同时,还应当有详细的争议解决流程及相关规定,以备日后之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