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无视其
合同义务的履行,无疑构成了违约之举。
在此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
赔偿要求,且可以通过几种途径寻求违约方的
赔偿责任:
即继续履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及进行合理的
损害赔偿。
首先,所谓的“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亦即当
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请求相关司法或
仲裁部门强迫债务人为其合同义务的实际执行负起责任。
其次,提到的“补救措施”是指在一方
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之时,债权人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可依据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来要求其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
最后,损害赔偿是较为普遍的
违约赔偿方式,特指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未达预期或存在违约情形时,赔偿方必须对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丰富多样,包括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以及适用
定金罚则等多元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