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出现违背忠诚原则的行为时,涉事方完全具有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自由观念理应涵盖
结婚以及
离婚这两个方面,在这样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均享有决定离婚的权利。
即便过错方自愿启动
离婚程序,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那么,无论哪一方产生过错与否,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无过错方还拥有向对方申请
损害赔偿的权力,其中包含了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两大类。
依照审判实践来看,当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时,法院同样会对无过错方予以必要的照顾与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