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营者,必须要尽到对
消费者以下的义务:
首先,要积极响应并接受消费者的全面监督;
其次,在提供妥善的安全保障方面,经营者亦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再次,对于产品的相关介绍、详细使用方法以及明码标价等义务,也是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在;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还要向消费者展示出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单据等资料的责任;
另外,为了确保所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经营者也有义务进行严格把控;
最后,消费者如提出合理的退货、更换乃至维修需求,经营者均需无条件地予以尊重与满足。
关于格式条款的明示以及告知义务,同样是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始终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以及
人身自由权,这应该是所有经营者都应坚守的原则与底线;
最后,在合法获取消费者信息并且进行妥善保护消费者隐私方面,经营者同样负有不可忽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