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有一方离世后,其父母依法享有
法定继承权。
就法定继承而言,
当事人的配偶、亲子以及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属
第一顺位继承人,皆有资格
继承相应的遗产资产。
同一顺位继承人在获得遗产之时,其所应继承的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
然而,如继承人内部能够达成一致且经法定程序通过,亦可避免平均分配的原则。
对于生存条件较为艰苦并且丧失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在处理
遗产分配问题上,务必给予适当关照。
对那些在生活中履行主要
扶养职责或与其伴侣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适度增加其所得比例。
对于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实际承担扶养责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酌情减少或取消其所得到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