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作为过错原则在特定情境下的运用表现形式之一,特指当受害方能够证明确有行为者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抵赖的责任,然而
行为人无法有效地辩解自身对于造成损害的过失时,相关法律将自动推断出行为者存在过错,进而以该行为者为追究对象,判定其须承担起针对损失的
侵权赔偿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于
过错推定原则:
首先,建筑物和其他地面上物件导致的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其次,
共同危险行为引发的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员工或
国家公职人员因职责行为引致他人权益受损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同时,特定条件下的
医疗事故也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情形包括:
(1)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医疗规程;
(2)刻意隐瞒或者拒绝对
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病历文件;
(3)故意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救治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