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与宣扬传销活动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被视为成立有组织、指挥性传销活动的
刑事犯罪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种罪行一般由以下四个必要条件所构成:
第一,
犯罪行为的基准群体是一般的传销参与者、组织者以及领导者;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
犯罪人必须带有直接意图来实施这次传销活动;
再次,构成此次犯罪行为的客体必须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这三大要素;
最后,从客观角度上来讲,传销活动要是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不但扰乱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而且它的行为还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