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对于商业广告主题的摄影作品的确具有版权所有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原创作品的作者拥有该作品的
知识产权,而有关摄影方面的创作成果同样受到我国《
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众所周知,摄影师无疑是摄影作品的首要创作者和权益持有者。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摄影师对涉及商业广告内容的摄影作品拥有无可置疑的版权权。
所谓摄影作品,这里特指以机械装置为辅助手段,通过介质(如感光材料或其他需要介质承载的媒介)最终将现实中的客观事物形态准确地记录下来,这些都是富含艺术价值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