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乃一种
担保存款手段,意在为信托
债务提供清偿保障。
在此机制下,负担主体(
债务人或第三方)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质押予
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
若在
质押期间发生债务解除或预设的实现质权事件,则债权人将具备
抵押优先受偿的权力。
就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涉及到可依法转让的
上市公司股票作为
质押物,那么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共同向证券
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且质押契约将从完成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而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置质押,质押契约自股份出质事项被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开始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