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
离婚时,有关
财产分配将遵循如下既定准则:
首先,若在离婚之时,任何一方
当事人个人拥有的财产并未事先签署特别约定,那么该部分资产将不予分割。
至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累积的财富,则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失败,最终则需要依靠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注重子女权益和维护女方利益等重要因素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其次,若夫妻双方已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归属各自所有,那么就应该严格依照约定执行相应方案。
再者,当其中一方在养育子女、照顾老年父母、甚至是全力协助对方完成工作等事项上作出了更多贡献的时候,在无法达到共识而面临离婚问题时,有权享有向另一方索要补偿的权利,而被请求的一方自然也必须履行付给出
补偿金的责任。
另外,若在离婚之际,某个方当事人生活状况确实存在困难,那么另一方就应该从自己的住房等个人资产中提供适量援助。
具体的援助细节将由双方协商决定,倘若协商仍然不能成功的话,最后还是得依靠人民法院进行公正判决。
最后,在离婚过程中,倘若某位方当事人故意隐藏、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捏造
债务以试图霸占另一方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有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可以采取少分或不分的惩处方式。
然而若在离婚结束之后,有
证据证明另一方发现了前述行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划分
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是因为某方的严重过错原因导致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支付
婚姻破裂造成的
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